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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4日 11:54      阅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 2799号)文件规定,发放范围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困难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

一、资助对象

1、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学生。

二、实施期限

2016年9月26日-2016年10月30日

三、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1、援疆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在内地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进行资助。

2、享受援疆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其他资助政策。

3、学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生管理部门章,班主任签字)。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撤销处分后可恢复受助资格)。

3、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4、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5、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6、诚信缺失,拖欠学费及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7、留级、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五、申报方式

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下载《援疆助学金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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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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